本頁關鍵詞:鋼管廠家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積極穩妥降低企業杠桿率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風險攻堅戰,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全國金融工作會議和政府工作報告部署,深入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積極穩妥處置“僵尸企業”和去產能企業債務,加快“僵尸企業”出清,有效防范化解企業債務風險,助推經濟提質增效,經國務院同意,現將有關工作事項通知如下。
一、處置原則
(一)堅持市場化法治化。相關市場主體依據市場化法治化原則開展債務處置,區分不同情形采取適當處置方式,自主協商形成處置方案,依法公平合理分擔處置成本。充分尊重債權債務關系,依法保護企業職工、債權人、股東和投資者合法權益。
(二)發揮好政府引導作用。完善與債務處置相關的各項制度與政策,加快建立激勵與約束機制,為債務處置創造良好的政策與制度環境;同時加強組織、引導和協調工作,對國有企業中的“僵尸企業”和去產能企業要制訂債務處置計劃并限期完成,推動金融機構和企業積極開展債務處置。
(三)有效防范債務處置中的各類風險。要穩妥有序開展各項工作,切實防止逃廢債等道德風險、國有資產流失風險,維護好社會穩定,嚴密監測及時處理化解與債務處置相關的金融風險。
二、處置范圍
(一)“僵尸企業”和去產能企業的直接債務。由“僵尸企業”和去產能企業法人單位作為借貸主體、債權債務關系清晰的債務。
(二)“僵尸企業”和去產能企業統借債務。由企業集團作為借貸主體統借統還實際用于“僵尸企業”和退出的合法合規在籍產能項目債務。
(三)“僵尸企業”和去產能企業的擔保債務。由企業集團或其他第三方為“僵尸企業”和退出的合法合規在籍產能項目借貸提供擔保形成的擔保債務。
三、處置方式
(一)分類處置“僵尸企業”和去產能企業的直接債務。依據“僵尸企業”和去產能企業的營業價值、債務清償能力、資產負債狀況等因素,按照相關法規,分別采取破產清算、破產重整、債務重組、兼并重組等方式分類處置其直接債務。對具備清償能力的去產能企業積極進行追索,切實防止惡意逃廢債行為。
(二)清分“僵尸企業”和去產能企業統借債務并納入直接債務處置。允許相關企業和債權人根據借款合同約定、“僵尸企業”和去產能企業資產或營業收入在企業集團中的占比、所去產能在企業集團總產能中的占比等情況自主協商一致后從企業集團的統借債務中清分出實際用于“僵尸企業”及去產能企業的債務,清分后的統借債務可納入“僵尸企業”和去產能企業的直接債務中一同處置。
(三)自主協商處置“僵尸企業”和去產能企業的擔保債務。企業和債權人可自主協商一致后解除或部分解除企業集團或第三方的擔保責任,其中為去產能企業擔保形成的擔保債務可依據所去產能在去產能企業集團總產能中的占比等因素予以部分解除。
四、處置流程與時限
(一)確定債務處置企業名單。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級相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按照處置范圍并結合實際情況,定期確定需開展債務處置的“僵尸企業”和去產能企業名單并及時通報相關金融機構和其他債權人。尚未確定過“僵尸企業”和去產能企業債務處置名單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級相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在本通知發布后三個月內確定首批名單。要合理安排確定后續處置企業名單,原則上應在2020年底前完成全部處置工作。
(二)形成處置方案并實施。仍有部分營業價值的“僵尸企業”、資產負債率高于合理水平且償付到期債務有困難的去產能企業,鼓勵通過金融債權人委員會機制與債權人自主協商開展資產、債務和業務重組,支持引入戰略投資者推動兼并重組。各相關利益方應在“僵尸企業”名單確定后六個月內協商一致形成重組方案。符合破產重整條件的“僵尸企業”,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級相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金融監管部門應積極推動進入重整程序,由管理人或債務人根據企業破產法的相關規定,應在六個月最多再延長三個月內形成破產重整計劃草案。符合破產清算條件的“僵尸企業”,應堅決破產清算。
(三)處置困難企業的后續處置。對列入處置名單后在規定時限內達不成債務重組方案或因其他處置困難導致資產負債率持續偏高的“僵尸企業”和去產能企業,符合條件的應按照加強國有企業資產負債約束的相關規定,列入資產負債率重點監管企業名單,對其債務融資和其他經營行為實行嚴格限制,企業應及時制定降低資產負債率方案,符合破產條件的應轉入破產司法程序進行債務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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